海关申报物品及携带禁运物品须知
一、海关申报物品:
(一)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收检疫: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4.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5.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6.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7.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二)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5.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三)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二、海关携带禁运物品规定:
(一)根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46号令)规定,下列物品禁止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6.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下列物品禁止进境: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下列物品禁止出境: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下列物品限制进境: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下列物品限制出境: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
1.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1)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5)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6)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7)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2.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8)新鲜水果、蔬菜。
(9)烟叶(不含烟丝)。
(10)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11)有机栽培介质。
3.其他类
(12)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13)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14)土壤。
(15)转基因生物材料。
(16)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三、海关离境退税规定:
(一)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1.出境旅客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的;
2.申请单所列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信息不符的;
3.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场所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名单和实施日期,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为准。
(七)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官网查询详细信息。
边防检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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